扬州市职业大学
扬职大〔2024〕1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扬州市职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职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扬州市职业大学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31号令)、《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苏审发〔2022〕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协调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
(三)督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四)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协作配合,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中层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结果运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及时安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间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被审计对象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对任期内履行相关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相关资料应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现场述职,民主测评,安排审计工作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处应将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学校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对正式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处可根据复查决定的实际情况修订原审计报告。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要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对象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内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被审计对象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重要参考。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职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扬职大〔201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