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业大学
扬职大〔2024〕1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扬州市职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职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3月18日
附
扬州市职业大学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令第1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江苏省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苏审办发〔2018〕1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管理部门是指校区建设办、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内部控制审计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重要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全覆盖。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重点围绕投资决策、履行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与履行、建设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实现全面管理审计。
第九条投资决策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履行建设程序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概(预)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四)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工程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对工程管理部门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二)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等反应工程项目管理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工程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和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投资规模、成本效益原则,有重点地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一)单项工程造价(项目预算或结算价,下同)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进行抽审。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仅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三)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造价低于50万元但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办法第二章节审计事项有重点地实施全过程审计。
(四)学校所有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单项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进行抽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按照工程建设归口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均需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向审计处提交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审计处据此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当工程项目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审计处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扬州市职业大学工程结算送审单》(附件一),提供其中所列相关资料,送审资料不全、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处可以拒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确认送审资料完整后进行审计立项,及时办理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主审人员,十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主审人员应主动就争议问题与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会商,三方会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审人员编制“工作联系单”报审计处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承担审计费用,本条款内容应列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积极配合并支持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审计处;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管理;
(二)根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或审计备案表以及学校付款审批流程等,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手续;
(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报审;
(四)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
(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和完善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制度;
(二)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三)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等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审计处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准确把握好审计的内容、重点、深度和方式方法。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要求,应当予以说明和拒绝。不得实施的审计事项详见附件“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负面清单”(附件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党委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情况同时通报学校纪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职业大学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扬职大〔2015〕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扬州市职业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单》
附件二: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