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技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扬职大审〔2025〕1号

发布者:yzsjc发布时间:2025-12-2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国档案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扬州市职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审计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按审计项目由主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第五条  审计档案按项目分别进行整理。一个审计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订为一册。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整理。

第六条  审计档案材料按结论性材料、证明性材料、立项性材料、其他备查材料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性材料,如审计报告正式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处理意见等,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性材料,如审计证据、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记录等,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性材料,如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计划等,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其他备查材料,如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等其他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七条  审计项目主审人应当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应归档材料按学校规定进行归类整理。所有须归档的审计材料于次年三月集中交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由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依照校档案馆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编目。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形成时间、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九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学校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或部门查阅审计档案须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学校重要事项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登记后查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8日

附件:扬州职业技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扬职大审〔2025〕1号.doc